(2016)豫0102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司万福与金尊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万福,金尊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2095号原告司万福,女,汉族,1955年2月4日出生。被告金尊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司万福与被告金尊科技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万福诉称,2015年4月,原告在电视上看到被告公司养殖土元的致富广告。2015年4月8日,原告与同村的几家村民来到被告公司,该公司人员花言巧语,带领原告去了所谓的“养殖户”家中参观,讲解养殖技术,宣传养殖土元的利益可观。被告公司的业务经理称签订一年的合同,公司给16组土元种卵,货款9800元。原告等人按照业务经理所说,先交了200元定金,签订了合同,剩余的9600元,业务经理派“潘乐园”司机跟随原告等人回家取钱拿回被告公司。结果,被告公司一拿到钱后,对原告不管不问,给原告的土元种卵质量不行,产的土元很少,白虫特别多,原告精心养殖,细心呵护,仍然不产土元。2015年5月8日,原告到被告公司调换了土元种卵,但调换的种卵更差劲,根本不产土元。至今将近一年了,被告公司无人接听电话。2016年3月28日,原告来到被告公司,发现原来养殖的厂房都换了,只有一人在一间小屋,门前倒了一点土元,明显是作秀,那人让原告去打官司,并称原告到哪也告不赢,原告非常气愤。9800元,对于作为原告的农民是辛辛苦苦的血汗钱,被告利用言过其实的电视广告宣传和签有诚意“合同”的形式,诱骗原告98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9800元。本院认为,原告以金尊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但经查金尊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登记并合法存在,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司万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司万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史艺娜审判员 毛大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少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