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3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580号原告:廖某某,女,生于1975年4月12日,汉族,农民。被告:邱某某,男,生于1979年2月17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廖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廖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许晓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