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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后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贾征国与丹阳市鑫业工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征国,丹阳市鑫业工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后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贾征国。委托代理人蔡伟斌,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鑫业工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地址: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飞达村曙光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丁玉琴。原告贾征国与被告丹阳市鑫业工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征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蔡伟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丹阳市鑫业工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征国诉称,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受伤。2011年7月13日,双方就原告的工伤赔偿费用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赔偿原告全部费用共计215000元,因原告在治疗期间,被告支付了22000元给原告,故被告还需支付193000元,如被告未能按协议履行,则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101000元,余款92000元一直未付。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已经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丹劳人仲案字(2015)第8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该通知书,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丹阳市鑫业工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贾征国原系被告丹阳市鑫业工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职工,2010年7月26日,原告在被告处从事锡纸镀膜操作时不慎被烧伤,即被送至镇江三五九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双方于2011年7月13日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15000元(工伤赔偿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全部赔偿、补偿费用),扣除原告在治疗期间被告支付的22000元,余款193000元,由被告自2011年开始分四年向原告支付,至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未能按期履行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嗣后,被告仅支付了101000元,余款92000元一直未给付。原告索款无着,于2015年9月23日向丹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丹劳人仲案字(2015)第8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于2015年9月30日诉讼来院,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伤赔偿款92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共计10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由协议书、仲裁通知书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丹阳市鑫业工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用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虽未认定工伤,但双方已就工伤补偿达成协议,被告应当按约履行赔偿义务。被告尚欠原告工伤赔偿款9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违约金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丹阳市鑫业工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丹阳市鑫业工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征国工伤赔偿款92000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10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70元,由被告丹阳市鑫业工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将此款连同应付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审 判 长  马俊辉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贡亚萍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