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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恢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成弼与被执行人延边百合化妆品有限公司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成弼,延边百合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恢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郑成弼,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延边百合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云,董事长。申请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延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91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费用560元;3、申请执行费23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6年1月8日,本院作出(2015)延执恢字第177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延边百合化妆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郑成弼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延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