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8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友桃、汪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友桃,汪涛,陈永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810-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园东路十六巷1号,组织机构代码09176848-7。被执行人:韩友桃,女,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汪涛,男,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陈永雄,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汪涛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某车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颖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