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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汶上县中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济宁德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甲县中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某乙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14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县中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胡某。委托代理人王泽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米某。委托代理人马某。委托代理人崔俭。上诉人某甲县中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5)梁民初字第40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或拆除,应由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认定或处理,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收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某甲县中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宣判后,上诉人某甲县中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审理。主要理由是:原审裁定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结果错误。原审法院认为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或拆除,应当由行政机关作出认定或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这个观点是错误的。首先该观点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及理论根据。其次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于住宅小区的违章建筑侵犯业主权益的可以通过私权力及公权力来进行救济。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类纠纷。被上诉人某乙公司辩称,汶上县中都苑小区的建设和规划布局包括车库的建设符合小区的总体规划,已经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和备案。我公司根据首先满足业主实用的原则,根据本小区车库紧张的状况建设车库进行销售,符合小区部分业主的需求,也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上诉人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某甲县中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形成没有经过小区大会讨论,一审时上诉人没有提交符合物权法条件的会议记录和备案必备的文书,所以不能作为上诉人主体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合法有效,行政机关有权依照行政法规对双方所形成的事实进行认定,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和裁定。上诉人没有提交充分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因同一行为遭受行政处罚的,并不因此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行政机关未对涉案车库和储藏室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作出认定,但即使已经作出认定,上诉人以侵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以“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或拆除,应由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认定或处理”为由,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如果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系占用业主的共有部分进行建设,上诉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即使不能排除妨害,上诉人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系经过批准进行的建设,那么应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综上,本案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梁山县人民法院(2015)梁民初字第406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梁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史海洋代理审判员  韩 飞代理审判员  闫昱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广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