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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桂0803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3民初453号016)桂0803民初453号原告黄某,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503164320。被告向某,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52522197212294913。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黄丽娇已预交),由原告黄丽娇负担。审判员  叶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锐准许原告黄丽娇撤回起诉。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此页无正文)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黄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