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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瑞彬与秦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彬,秦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916号申请执行人王瑞彬。被执行人秦立新。申请执行人王瑞彬与被执行人秦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2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瑞彬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一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秦立新的准确住址、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经多次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秦立新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王瑞彬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瑞彬发现被执行人秦立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