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10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卢建祥、王任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建祥,王任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1024-2号申请执行人卢建祥,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宾阳县。被执行人王任由,男,1975年7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申请执行人卢建祥与被执行人王任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宾民一初字第150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8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建祥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60000元及其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任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任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卢建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任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一初字第1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坚审 判 员 唐剑平代理审判员 邵健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