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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瓮执恢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143 武陶远申请执行杨全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陶远,杨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瓮执恢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武陶远,男,汉族,1983年1月5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草塘镇。被执行人杨全军,男,汉族,1969年3月2日生,江苏省邳州市人,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炮车镇。武陶远诉杨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杨全军差欠原告武陶远借款本息人民币共计10万元,被告杨全军自愿于2013年6月30日前清偿完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被告杨全军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杨全军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武陶远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全军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瓮民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华彬审 判 员  郑 橙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