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商)初字第15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杨润福与赵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润福,赵培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商)初字第15881号原告杨润福(公民身份号码×××),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徐子平,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荣香,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培龙(公民身份号码×××),男,1964年8月8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杨润福与被告赵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润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荣香第一次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杨润福委托代理人徐子平第二次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培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杨润福诉称:被告赵培龙陆续向我借款,2012年3月1日,被告向我出具总借条一张,约定向我借款65万元整,还款日期为2013年3月1日。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我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赵培龙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5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培龙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7日,杨润福向杨素香名下卡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入8万元。2009年7月20日,杨润福再次向杨素香名下卡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汇款4万元。2009年8月22日,杨润福向赵丽丽名下卡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入199950元。2009年7月14日,赵培龙向杨润福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杨润福现金贰拾壹万元正(21万),还款期8月14号。”2012年3月1日,赵培龙向杨润福出具总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杨润福人民币现金陆拾伍万元正(65万),借款日期2012年3月1日,还款日期2013年3月1日。借款人:赵培龙。2012年3月1日。”庭审中,杨润福称,其打款至杨素香和赵丽丽账户是根据赵培龙的指定进行的;2009年7月14日,杨润福将21万借款以现金的形式给付赵培龙;2009年10月,杨润福将5万借款以现金的形式给付赵培龙;2010年4月,杨润福将4万元借款以现金的形式给付赵培龙;2010年11月,杨润福将3万元借款以现金的形式给付赵培龙;2012年3月1日,双方对借款金额进行结算之后出具一份总借条,明确借款总金额为65万元,之前出具的借条全部作废。另查,杨素香系赵培龙之妻,赵丽丽系赵培龙之长女。上述事实,有原告杨润福提供的借条两份,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一份,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一份,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一份,文水县公安局胡兰派出所户成员信息两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赵培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关于借款的交付,杨润福进行了合理解释,本院认为并无不妥。综合杨润福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及本案庭审情况,本院认定杨润福与赵培龙就65万元款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逾期不返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杨润福要求赵培龙偿还借款6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民间借贷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借款的,贷款人主张逾期利息,应当自合同到期之日的次日起,参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向贷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故对杨润福要求赵培龙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培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润福借款本金六十五万元;二、被告赵培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润福支付逾期利息(以六十五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二○一三年三月二日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七百元,由被告赵培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八百二十元,由被告赵培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宋淑晶人民陪审员 郭鑫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