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2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曹振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2557号罪犯曹振义,男,1970年5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惠民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惠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振义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滨中刑二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曹振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曹振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振义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嘉奖2次。本院认为,罪犯曹振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振义减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