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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民初5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三朋与段家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三朋,段家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535-1号原告徐三朋。被告段家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三朋诉被告段家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段家成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三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段家成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某自建混合房屋一栋(登记编号为蔡×××)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查封时间从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二、对担保人范某某所有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房屋(武房权证经字第×××)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查封时间从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