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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楚炎与刘东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楚炎,刘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193号申请人刘楚炎,,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刘东升,,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东升已履行10000.00元,下余部分已约定给付期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