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8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楚炎与刘东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楚炎,刘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193号申请人刘楚炎,,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刘东升,,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东升已履行10000.00元,下余部分已约定给付期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