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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赵亚丽、张亭亭等与张振卫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亚丽,张亭亭,秦兰芳,张振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赵亚丽,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亭亭,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秦兰芳,女,193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振卫,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赵亚丽、张亭亭、秦兰芳诉张振卫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亚丽、张亭亭、秦兰芳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张振卫在银行、车辆等单位的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