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秀欣与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欣,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756号原告:杨秀欣。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15号。法定代表人:肖红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影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沛然,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欣与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秀欣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秀欣负担。审判员 王云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虹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