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00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时代塑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新时代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00550号之一原告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富北路77号大地国际物流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再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洪彬,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逸宇,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新时代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淮阴经济开发区淮河东路。法定代表人林国民,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其杰,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磊,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时代塑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2元,减半收取8401元,由原告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娟人民陪审员 张晓燕人民陪审员 张晓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易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