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武汉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隆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武汉隆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142号原告武汉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灿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柳,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素云,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隆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本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隆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继祠人民陪审员 姚 慧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