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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市伟力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宝鸡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乾忠、罗琼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伟力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宝鸡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乾忠,罗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第56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宝鸡市伟力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宝鸡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乾忠。被执行人罗琼。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14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市伟力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宝鸡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乾忠、罗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市伟力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宝鸡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乾忠、罗琼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398176.3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睿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