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朱建华与宜昌凤凰池商务会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华,宜昌凤凰池商务会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华,男,199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凤凰池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刘蕾。委托代理人周波。(特别授权)在执行朱建华与被执行人宜昌凤凰池商务会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02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凤凰池商务会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朱建华押金1000元(于2016年4月4日前给付)。被执行人宜昌凤凰池商务会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朱建华的工资5000元(于2016年4月4日前给付)。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凤凰池商务会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宜昌凤凰池商务会所有限公司60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朱建华支付延迟履行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王 平执行员 肖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