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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6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白好喜与王宏选、王新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终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好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609-2号申请执行人白好喜,男,65岁,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盐湖城小区13号楼3单元102室。被执行人王宏选,男,50岁,汉族,本县荣河镇马家庄村人,农民。被执行人王新娟,女,49岁,汉族,本县荣河镇马家庄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万河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王宏选、王新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白好喜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38万元借款利息自2015年1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旅行期限;2万元借款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旅行期限),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18日向二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宏选、王新娟共有的位于万荣县金鼎阳光家园11幢4单元4层442号房产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白好喜对查封财产申请评估拍卖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执字第6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薛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夏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