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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张妍与计刚、高景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妍,计刚,高景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679号申请执行人张妍,女,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蚌埠市松傲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计刚,男,1967年10月28日出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高景莉,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妍于2016年4月18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张妍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