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张妍与计刚、高景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妍,计刚,高景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679号申请执行人张妍,女,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蚌埠市松傲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计刚,男,1967年10月28日出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高景莉,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妍于2016年4月18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张妍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