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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行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香梅与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香梅,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行终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香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彦春,该局法制监督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锡鹏,河北三河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香梅因要求确认被上诉人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为违法一案,不服石家庄井陉矿区人民法院(2015)矿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讼请求共五项分别为,1、确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施绝育手术强制措施违法;2、确认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服务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违法;3、确认被上诉人1984年12月12日作出《关于矿区棉织厂工人陈香梅同志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八日石家庄市卫生局、计生委为其会诊鉴定意见》行政行为违法;4、确认被上诉人1999年5月8日作出的《河北省县级绝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果通知书》违法;5、确认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按规定为上诉人组织鉴定违法。经审查,上诉人陈香梅1983年6月在井陉矿区医院做绝育手术,该行为发生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第1、2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上诉人的3、4项诉讼请求,是确认鉴定结论违法,而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否正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第5项诉讼请求,已在2006年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上诉人五项诉讼请求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高彬审判员  李文华审判员  张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