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彭著菊、刘朋、刘娟申请执行张列全、赖家建、方能劳动争议案(2016)川1028执恢8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著菊,刘朋,刘娟,赖家建,方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彭著菊,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朋,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娟,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列全,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赖家建,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方能,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彭竹菊、刘朋、刘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3)隆昌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内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提第144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3月25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于2015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列全、赖家建、方能的银行存款260000元,冻结期限为12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