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民初字第7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应全、第三人叶谷妹、张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应全,叶谷妹,张博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721-1号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表人杜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应全(反诉原告),女,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舒乾家,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林,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叶谷妹,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第三人张博,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缘房产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刘应全、第三人叶谷妹、张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本反诉两案后,尚缘房产公司申请缓交诉讼费并获准许。因缓交期限已到,本院依法再次向尚缘房产公司送达了《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尚缘房产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诉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晓人民陪审员 谢爱军人民陪审员 何顺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阳利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