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敏与郭巧荣、张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郭巧荣,张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刘敏,女,汉族,1980年1月生,住顺庆区。被执行人郭巧荣,女,汉族,1973年7月生,住顺庆区。被执行人张伟平,男,汉族,1973年10月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220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刘敏申请执行郭巧荣、张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巧荣、张伟平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80.59万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郭巧荣、张伟平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芳彪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