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林德根与陈有福、叶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根,陈有福,叶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6民初1226号原告林德根,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陈有福,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叶爱民,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德根与被告陈有福、叶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德根、被告陈有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爱民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德根诉称,被告陈有福、叶爱民于2015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现金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陈有福还本金4万元,尚欠6万元,两被告均无故拒绝还款,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11月26日起算);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陈有福对原告的诉求无异议。被告叶爱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林德根向陈有福转账10万元,陈有福、叶爱民向林德根出具《借条》一份,载明:陈有福、叶爱民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林德根借款10万元整,利息按每月2500元计,借款期限10个月;债务人承诺,其中任何一位债务人都愿意全额偿还本金及利息。庭审中,经林德根、陈有福共同确认,陈有福、叶爱民尚欠本金6万元,且2015年11月26日起未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借记卡交易明细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叶爱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按月利率2%从2015年11月26日起算的利息,有事实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有福、叶爱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林德根返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6日起以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3元,由被告陈有福、叶爱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晓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静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