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91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与唐山市天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唐山市天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91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唐山市天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2016年4月13日,本院收到唐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唐高国土资执罚(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结。经审查查明,唐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015年9月22日对唐山市天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作出唐高国土资执罚(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主文内容为:1、责令唐山市天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老庄子镇前冯各庄村东、唐津高速东侧129.79亩土地,其中耕地(基本农田)128.56亩,林地1.23亩;2、限唐山市天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15日内拆除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老庄子镇前冯各庄村东、唐津高速东侧129.79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6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向被执行人唐山市天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发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唐高国土资执罚(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唐山市天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老庄子镇前冯各庄村东、唐津高速东侧129.79亩土地上占地建筑,所占土地地类为耕地和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已有唐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作出生效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唐山市天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行”和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唐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作为主管行政机关,法律已明确赋予其具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关于唐高国土资执罚(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路新华审 判 员 关 微代理审判员 耿春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小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