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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与王小坚环境违法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王小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延吉道119号。法定代表人丁庆兰,局长。被执行人王小坚(天津市北辰区远见家具厂业主)。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王小坚环境违法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整改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辰行执字第0027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有利审 判 员  闻 娣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丽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