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4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庄大勇与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大勇,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4222号原告庄大勇,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庄幼留、张丽丽(实习),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黎川县,暂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大勇与被告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大勇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大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大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庄大勇负担。审判员 林晞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于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