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709号原告陈某某,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叶某某,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自行协商,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林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珊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