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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安徽省金寨县与俞能国、叶光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金寨县,俞能国,叶光明,徐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207号原告:安徽省金寨县,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诉讼代表人:徐光辉、韩克兵、俞士能、叶前武、郑立兴。被告:俞能国,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叶光明,1966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徐群,1977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金寨县古碑镇司马村银山组与被告俞能国、叶光明、徐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告向法院递交金寨县古碑镇司马村银山组成员不起诉意见书,认为原告诉讼主体不合格。本院认为,被告方递交的不起诉意见书由古碑镇司马村银山组各小组大多数成员签名,不起诉三名被告,原告诉讼主体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现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友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