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一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叶远娣、赖某与赣州市公路管理局龙南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远娣,赖某,赣州市公路管理局龙南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503号原告叶远娣。原告赖某。赖某法定代理人暨原告杨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徐笑怡、韩丽娟,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龙南分局地址:龙南县龙南镇中山街车站54号法定代表人曾香发,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瑜,龙南县经济贸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远娣、赖某、杨益诉被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龙南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0元,予以退回原告。审 判 长  XX玮代理审判员  李华生代理审判员  曾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