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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商初字第0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与姚纯君、杨二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姚纯君,杨二刚,杨防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商初字第0486号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青年东路19-2号。法定代表人贺志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汤继银,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李亚东,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纯君,居民。被告杨二刚,居民。被告杨防震,居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邳州市支行)诉被告姚纯君、杨二刚、杨防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3月29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邳州市支行的诉讼代理人汤继银、李亚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纯君、杨二刚、杨防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银行邳州市支行诉称,2010年5月27日,原告同被告姚纯君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万元整,贷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5.66%,采取阶段性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被告杨二刚、杨防震对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并有权停止本协议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进行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各被告均不愿履行还款义务,现仍欠原告本金48985.34元及相应利息,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依法共同偿还原告本金48985.34元,逾期利息按约定利率的15.66%1.5倍计算,时间自2011年2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诉讼费及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邮储银行邳州市支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姚纯君于2010年5月27日签订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5万元、借款年利率15.66%、期限12个月及相关违约责任。2、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证明第二、三被告与第一被告互为联保户,每户对其他两户没有偿还的借款愿意承担连带责任。3、个人贷款放款单及借据一份。证明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姚��君及时出借了5万元。4、还款明细一份。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构成。5、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保证人身份信息。6、还款计划表一份。证明被告偿还借款具体数额。被告姚纯君、杨二刚、杨防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7日,原告同被告姚纯君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万元整,贷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5.66%,采取阶段性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被告杨二刚、杨防震对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并有权停止本协议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进行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各被告均不愿履行还款义务,现仍欠原告本金48985.3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姚纯君与原告邮储银行邳州市支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形式完备、内容真实,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为有效合同,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约向被告姚纯君发放了借款5万元,但借款到期后,姚纯君并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姚纯君偿还借款本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二刚、杨防震承诺为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对涉案借款及利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纯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借款本金48985.34元及利息(以48985.34元为本金,自2011年2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3.49%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杨二刚、杨防震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照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4元,由被告姚纯君、杨二刚、杨防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预交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卢新潮人民陪审员  黄继廷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