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上商初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徐金凤与山东华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济南利德尔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凤,山东华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济南利德尔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天银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2630号原告:徐金凤。委托代理人:周琦凯,浙江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四路681号302室。法定代表人:王迎。被告:济南利德尔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工人新村北村50号楼3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王伟锋。被告:济南天银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四路681号。法定代表人:陈祥俊。原告徐金凤为与被告山东华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济南利德尔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天银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山东华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济南利德尔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被告山东华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济南利德尔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利息48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8月1日起暂计至2015年11月30日);3、被告山东华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济南利德尔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违约金18000元;4、被告济南天银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金凤的委托代理人周琦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华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济南利德尔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天银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原告徐金凤(作为出借方、乙方)与被告山东华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方、甲方)、济南利德尔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方、甲方)、济南天银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丙方)签订项目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总额为60000元,借款期为半年,具体时间自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止;甲方承诺按月息2%计算向乙方支付利息,共计6个月;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部本金的30%作为违约金等事项。同日,被告济南利德尔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原告现金60000元,并出具收据一份。同日,被告济南天银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一份,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为二年,自担保书订立之日起计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讨未果,遂成讼。庭审中,原告认可已按月收取利息至2015年7月底。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与被告山东华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济南利德尔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48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按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予以认定9000元。被告济南天银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提供担保,理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华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济南利德尔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徐金凤借款60000元;二、被告山东华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济南利德尔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徐金凤利息4800元;三、被告山东华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济南利德尔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徐金凤违约金9000元;四、被告济南天银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济南天银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华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济南利德尔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徐金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原告徐金凤负担225元,由被告山东华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济南利德尔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45元。公告费140元,由被告山东华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济南利德尔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由济南天银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长  杭 岑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华珺(以下为空白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