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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与黄德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黄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1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75号。负责人:李兴策,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德新,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德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德新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没有发现银行存款、工商投资、房地产、收入等财产线索,没有查出抵押车辆下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