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民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南爱明、廖流生、蓝奇磨、何新华、朱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南爱明,廖流生,蓝奇磨,何新华,朱光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民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150号。负责人:闵思成,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毛斌,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爱明,男,住高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流生,男,住高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奇磨,男,住高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新华,男,住高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光荣,男,住高安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爱明、廖流生、蓝奇磨(以上三被上诉人下面简称南爱明等三人)、何新华、朱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14时5分,何新华驾驶赣CK39**号重型专业作业车从太阳往新街方向行驶,途经高安市清高路景贤大米加工厂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蓝奇磨驾驶的申牌电动三轮车(车上坐有廖流生和南爱明)发生碰撞,造成三人受伤及电动三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2015N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新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南爱明等三人不负此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南爱明被送往高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2014年10月16日-2014年11月1日),用去医疗费6428.98元。廖流生受伤后被送往高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2014年10月16日-2014年10月31日),用去医疗费8014.5元。蓝奇磨被送往高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2天(2014年10月16日-2014年11月27日),用去医疗费55808.3元。上述三人的医疗费共计70251.78元,全部由何新华支付。2015年01月26日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5)临鉴字第0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蓝奇磨因车祸后左手烧伤,治愈后形成隆起性疤痕,致左手活动功能丧失占一手功能12.09%,为双手功能6.045%,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10.10.肢体损伤:a.之规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蓝奇磨车祸后至左耻骨下肢骨折,误工损失日为180日,支付鉴定费1840元。事故发生后,蓝奇磨主张电动车损失为6000元,其父亲蓝英亚生于1932年3月27日,现年82周岁,母亲江根花生于1935年5月2日,现年80周岁,共生育4个子女,均为农业家庭户口。赣CK39**号车所有人为朱光荣,该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2.2万元)和责任限额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该公司对蓝奇磨的电动车定损金额为2370元。何新华持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车辆年检合格。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何新华驾车与蓝奇磨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何新华负事故全部责任,南爱明等三人不负事故责任,该院予以确认,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事故造成南爱明等三人损失,对其要求何新华赔偿的合理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朱光荣为车辆所有人,依法为自己所有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按不计免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由南爱明等三人分享。三人误工费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均为农村户籍,误工费可依据2015年江西省农林牧渔业每天收入79元计算。南爱明因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确认为6428.98元。误工费以住院天数为准计算,确认金额为1185元(15天×79元/天)。护理费依据依据其主张的100元/天以住院天数为准计算,确认金额为1500元(100元/天×15天)。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按公务员出差标准26元/天,以住院天数为准计算,确认金额为390元(26元/天×15天),交通费酌情支持200元。综上,南爱明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9703.98元。廖流生因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确认为8014.5元。误工费以住院天数为准计算,确认金额为1185元(15天×79元/天)。护理费依据依据其主张的100元/天以住院天数为准计算,确认金额为1500元(100元/天×15天)。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按公务员出差标准26元/天,以住院天数为准计算,确认金额为390元(26元/天×15天),交通费酌情支持200元,综上,廖流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1289.5元。蓝奇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为55808.3元。误工费依据鉴定误工期180天以79元/天计算,确认金额为14220元(180天×79元/天)。护理费依据依据其主张的100元/天以住院天数为准计算,确认金额为4200元(100元/天×42天)。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按公务员出差标准26元/天,以住院天数为准计算,确认金额为1092元(26元/天×42天)。残疾赔偿金依据2015年江西省农村居民年纯收入10117元,以拾级伤残按比例计算,确认金额为20234元(10117元/年×20年×10%)。鉴定费确认支付的1840元,交通费酌定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据蓝奇磨父母各需抚养5年和共有4个子女,按江西省2015年农村居民生活消费年支出7548元,以其拾级伤残按比例计算,确认金额为1887元(父母:7548元/年×10年×10%÷4)。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4000元,车损确认为2370元。综上,蓝奇磨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06251.3元。南爱明等三人医疗费合计为人民币70251.78元,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可由南爱明分享850元,廖流生分享1150元,蓝奇磨分享8000元。据此,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3735元(医疗费850元、伤残赔偿金2885元)给南爱明;二、余款5968.98元(9703.98元-3735元),由何新华承担赔偿责任;该赔款由被人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按不计免赔赔偿5326.98元(扣减非医保用药金额642元)给南爱明(何新华垫付的医疗费在保险理赔款中返还);三、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4035元给廖流生(医疗费1150元-伤残赔偿金2885元);四、余款7254.5元(11289.5元-4035元)由何新华承担赔偿责任;该赔款由人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6453.5元(扣减非医保用药金额801元)给廖流生(何新华垫付的医疗费在保险理赔款中返还);五、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55141元给蓝奇磨(医疗费8000元、伤残赔偿金45141元、财产损失2000元);六、余款51110.3元(106251.3元-55141元)由何新华承担赔偿责任,该赔款由人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43690.3元(扣减鉴定费1840元、非医保用药金额5580元)给蓝奇磨(何新华垫付的医疗费在保险理赔款中返还)。七、驳回南爱明等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27元,由何新华承担。人保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支持蓝奇磨的误工费不符合法律规定。蓝奇磨在事故发生时年满60周岁,属于法定退休人员,误工费依法不应当计算。本案中蓝奇磨并没有提供误工费的证据,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判决误工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二、蓝奇磨的车辆损失没有定损,保险公司确定的车损金额是肇事车辆的,不是蓝奇磨电动车的车损。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南爱明等三人答辩称:一审判决合理、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何新华、朱光荣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关于蓝奇磨误工费的问题。人保公司上诉称,蓝奇磨事故发生时年满60周岁属于法定退休人员,不应当支持误工费。蓝奇磨为农村居民,事故发生时刚年满60周岁,根据我国目前的养老现状,其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其也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依然可以从事农业生产。因此,其误工费应予支持。二、关于蓝奇磨电动车损失的问题。蓝奇磨提交了修理费票据证实其电动车损失。综上,人保公司的上诉理由和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付 剑审 判 员  李福星代理审判员  邢 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