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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璧山区元隆建材租赁站与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区元隆建材租赁站,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92-1号原告璧山区元隆建材租赁站,经营者蔡元隆,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图书城A11栋3-4号。法定代表人谢培华,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璧山区元隆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璧山区元隆建材租赁站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元隆建材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区元隆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6元,减半收取3098元,由原告璧山区元隆建材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王世修人民陪审员  周宗富人民陪审员  吴兆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声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