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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2581号原告刘某。被告宋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席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