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2581号原告刘某。被告宋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席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