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791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立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