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4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农安县合隆镇陈家店村民委员会与李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合隆镇陈家店村民委员会,李发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465号原告农安县合隆镇陈家店村民委员会。地址:农安县合隆镇陈家店村。法定代表人林青远。被告李发,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合隆镇陈家店村民委员会诉李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合隆镇陈家店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合隆镇陈家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