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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程浩、孙君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浩,孙君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88号申请执行人:程浩,男,1970年6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孙君玲,女,1991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程浩与被执行人孙君玲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浩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程浩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献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缪秀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