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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慈溪市顺超化纤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金页化纤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慈溪市顺超化纤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金页化纤有限公司,岑冲达,汪冲儿,慈溪市建国化纤有限公司,浙江超联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盈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2463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676号,百丈东路787,799,809号。代表人:孙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成光,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颖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市顺超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岑立杰。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金页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保税区。法定代表人:蔡旭群。被执行人:岑冲达。被执行人:汪冲儿。被执行人:慈溪市建国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蔡兆建。被执行人:浙江超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八塘路。法定代表人:岑钊庆,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盈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滨海五路。法定代表人:岑立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慈溪市顺超化纤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金页化纤有限公司、岑冲达、汪冲儿、慈溪市建国化纤有限公司、浙江超联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盈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已由本院另案处置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