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民辖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徐州正德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清民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清民,徐州正德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民辖终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清民,丰县鑫都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正德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泉山区风华南路一号富泊湾广场AB区商业楼。法定代表人刘德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清民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正德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9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李清民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清民对原审法院对其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后,在本院审理中,书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清民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雪晴审 判 员  李清爱代理审判员  田炳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