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2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洪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02刑初85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洪,女,□□□□。2013年6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1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6日被强制戒毒,因本案于2015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洪犯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福宏、张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刘洪在辽阳市白塔区□□□□自己家中,容留黄XX、赵X、许XX三人吸食毒品,且此前曾两次容留黄XX吸食毒品。2015年11月2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洪被抓获归案。侦查人员依法从其家中查获白色晶体十五袋,经鉴定,该白色晶体净重12.9克,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洪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刘洪的供述、证人黄XX的证言、证人赵X的证言、证人许XX的证言、检测报告、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照片、上缴毒品情况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被告人刘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刘洪在辽阳市白塔区□□□□自己家中,容留黄XX、赵X、许XX三人吸食毒品,且此前被告人刘洪曾两次容留黄XX吸食毒品。2015年11月2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洪被抓获归案。侦查人员依法从其家中查获白色晶体十五袋,经鉴定,从被告人家中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12.9克,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刘洪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20日,黄XX、许XX、赵X和我一起在我家吸食毒品被公安人员抓获,毒品是我买的,工具是玻璃瓶、吸管、打火机做的简易装置,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我家搜到的毒品是我在鞍山买的用于自己和朋友吸食的。2015年5、6月份的时候,黄XX到我家做客,我们一起吸食了两次毒品。2、证人黄XX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0日12时许,我来到刘洪家中看见她正在吸食冰毒,我也跟着吸了几口,后赵X、许XX陆续来到刘洪家中,我们又一起吸了几口,毒品是刘洪的。我以前去刘洪家里吸食毒品3、4次。3、证人赵X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0日我在白塔区刘洪家中和黄XX、许XX、刘洪一起吸食的冰毒,毒品是刘洪提供的,我吸了3、4口,刘洪没有收钱。4、证人许XX的证言证实,我找黄XX,她说在刘洪家里,我便来到刘洪家中,正在睡觉的时候,被警察抓获,我前几天在自己家中吸食过毒品,别人给的。5、检测报告证实,刘洪、黄XX、赵X、许XX尿检结果为阳性。6、鉴定意见证实,从被告人刘洪处扣押的白色晶体重12.9克,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7、辨认笔录证实,刘洪、赵X、黄XX辨认出许XX系在刘洪家中吸食毒品的人的事实。8、检查笔录证实,对刘洪家中进行检查,发现了白色粉末15袋和吸壶、吸管。9、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洪对持有的毒品及吸毒工具进行指认。10、上缴毒品情况表证实,被扣押的毒品已依法上缴。11、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洪于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洪的年龄等自然情况。13、案件来源证实,本案系上级指令。14、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洪系被抓获归案。15、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洪于2015年11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6日转为强制戒毒。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洪非法持有冰毒,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刘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洪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毒品类犯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洪的刑期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罗 丹审判员 刘丽华审判员 高俊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桂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