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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唐安元与杨柳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终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安元,务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柳英,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侗族,务农,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冷水溪乡王家庄村大溪组。上诉人唐安元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芷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唐安元在二审中提供了证据,即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其在上诉期间申请洪江市物价认证中心于2015年10月9日做出的洪市价认鉴律字[2015]3号价格认证结论书。由于本案上诉人在一审中未申请物价认证,未能提供证实本案中已死亡水牛价值的确切依据,导致原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芷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09元,退回给上诉人唐安元。审 判 长  张义泰代理审判员  刘礼川代理审判员  黄渊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