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子秀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501号罪犯刘某。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祁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子秀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刘子秀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子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有考核分123.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子秀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子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新国审判员旷学瑛代理审判员廖雯娜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苏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