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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金光道支行与张从进、邓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金光道支行,张从进,邓秋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109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金光道支行。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建设路96号中行营业楼。负责人刘辉,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岳鹏,河北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从进。被告邓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金光道支行与被告张从进、邓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金光道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市金光道支行负担。代审判员  吕万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时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