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端锋根与朱光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端锋根,朱光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财保40号申请人:端锋根。被申请人:朱光大,年龄不详。申请人端锋根因与被申请人朱光大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光大在安徽兴福米业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皖N×××××号五菱牌小型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朱光大在安徽兴福米业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皖N×××××号五菱牌小型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