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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威诉赖承兵、林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威,赖承兵,林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697号原告:陈威,男,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赖承兵,男,197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林国红,女,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原告陈威诉被告赖承兵、林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威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赖承兵、林国红价值××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威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赖承兵、林国红的银行存款××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赖承兵、林国红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陈威所有的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赣州市赞贤路××号中廷˙××公馆××号楼××室(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员朱爱华 来自: